加州的庇护州提案SB 54 (2017)说明

概要:

本提案即加州的庇护州提案,但本说明并不在于分析庇护州这个非法律概念,而是针对这个提案的细节加以分析,如果提案通过之后,法律执行层面的差异。

本说明不作为具体法律意见。

根据对SB54的细节研究,平权会认为,这个提案本身违宪嫌疑不大,且有很好的意愿对非法移民表示友好。 但是,这个提案如果获得通过,至少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执法带来变化:

1,涉及到毒品管理、运输、销售等的犯罪嫌疑人,以前地方警员可以在逮捕嫌疑人时,跟联邦警员联系查询该嫌疑人的移民身份,必要时进行遣返。如果SB 54得以通过,地方警员将不得在逮捕毒贩嫌疑人时,向联邦警员查询其移民身份,因此被遣返的概率将大大降低。(依据SB 54的第一章及第二章)

2,针对一些如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的罪犯,目前联邦警员可以在地方监狱或者看守所里面直接检查犯人的移民身份,并依法决定是否遣返。在SB 54通过之后,联邦警员将不得使用州及地方的司法场所接触这些罪犯,而只能在该罪犯服刑期结束前(60天)得到地方警员的通知,且该通知仅有姓名及出狱时间等信息,将加大联邦警员的执法难度,间接增加税务支出。(依据SB 54的第一章及第三章)

3,由于地方警员不再被允许查问犯罪嫌疑人的移民身份,今后在正式的犯罪率统计中,犯罪嫌疑人是否非法移民这个数据将很难有权威统计的渠道。(依据SB 54的第一章)

建议关注度:

高。因为这个提案将关系到加州的毒品交易、移民重罪犯的遣返,对加州尤其是边境城市圣地亚哥的治安,有很大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SB 54的内容是什么:

该提案共有四章。第一章又称为加州价值观法案,定义了该提案的目标,以及明确移民法联邦管辖权与州管辖权之间的区别,主动放弃了一些州管辖权可以做的关于移民法领域的执法权。第二章废除了州健康与安全法的第11369条款,该条款要求在与毒品管理、运输、销售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州警员可以跟联邦警员查询犯罪嫌疑人移民身份,并加以遣返。第三章定义了犯了重罪的罪犯,在被释放的时候州警员可以通知联邦警员该罪犯的姓名、被释放时间等信息。第四章定义如果该法案导致支出,按照加州的现行其他条例加以补偿。

SB 54提案原文链接请参见: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1720180SB54

加州价值法案(SB 54第一章):

这一章是本提案的核心,对后面几章的应用最终也要回到这章来。这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再次宣称立法者的意图是宣示对各种移民友好的态度。另外,详细规定了州及以下警员可以跟联邦警员在移民方面的合作限度。基本上,除非联邦警员通过自己的信息渠道找到非法移民,并且主动出具逮捕令,否则加州地方警员在执行地方法规时,不得使用州内资产(如监狱、看守所等)、主动问询犯罪嫌疑人的移民身份、或者向联邦警员通报犯罪嫌疑人的移民身份等。

立法者对这一章的立法解释是,通过此法案划清联邦警员与加州地方警员的执法界限。因为移民法本当是属于联邦管辖权,不属于州管辖权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即将被这个提案所管制的加州地方警员,加州警长联合会(The California State Sheriffs Association)并不赞同本提案,其反对原因请参见如下链接: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AnalysisClient.xhtml?bill_id=201720180SB54

SB 54第二章:

这章内容相对简单,就是废除目前Health and Safety Code(后称HSC)里面的11369章。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有制毒、运毒、贩毒(包括贩卖给小孩)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州地方警员应当向联邦警员汇报,确证其移民身份以便考虑遣返的可能性。SB 54通过之后,州地方警员基本上不可以再向联邦警员汇报了。

因为警察的任务是执法(law enforcement),所以法律上来说,警察所做的一切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收到的罚单上面都有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的原因。在HSC 11369 被废除之后,再根据即将通过的SB 54第一章,州地方警员没有向联邦警员汇报犯罪嫌疑人移民身份的法律依据,如果做了就有可能陷入诉讼之中。

HSC 11369的原文链接请参见:http://codes.findlaw.com/ca/health-and-safety-code/hsc-sect-11369.html

SB 54第三章:

这章内容主要是在SB 54第一章通过的前提下,针对重罪犯州地方警员如何与联邦警员合作的指导。具体的指导要求是,仅对刑法(Penal Code)1192.7章及其他一些条款规定的重罪犯实施。只能在重罪犯即将刑满释放六十天前向联邦警员通报其信息,且所通报的信息中只能有刑满释放重罪犯的姓名、出狱时间,而不得通报更多私人信息。再结合前面第一章的内容,这些重罪犯如果是非美国公民,在没有联邦警员逮捕令的情况下,刑满释放后被遣返的联邦执法成本将被迫加大。

SB 54第四章:

这章内容主要是涉及到如果产生费用,从哪里出的问题。

联邦管辖权 vs 州管辖权:

移民法首先是联邦管辖权的范围,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州地方警员与联邦警员的各方面合作关系,这个线有时候常常会被模糊,州地方警员参与移民法执法的立法尝试也不少,最高法院针对Arizona州的一个判决,可以为州管辖权的界限提供一个参考。

Arizona在2010年签署了一个SB 1070法案,针对非法移民推出了相当严格的州警执行标准,随后联邦政府把Arizona州政府告上法院,最后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Arizona州那个法案与联邦法律重复的部分,比如违反移民法不得在州里面再判一次罪,不得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私自逮捕认为可能是非法移民的人。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支持州警在必要的时候检查被逮捕人、被截停人、被传唤人的移民身份的行为。

对比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加州这次提出的SB 54法案,可以看到加州在主动放弃最高法院允许州警执法的权限,虽然这样的放弃本身并不违宪,但是所主动放弃的执法权也并不违宪。

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请参见以下链接: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rizona_v._United_States

加州关于移民的法律现状:

加州关于移民的法律整体是比较宽松的,在2012年以后陆续通过了许多对非法移民友好的法案,保证了非法移民很多的权利。本文在此略作总结,也希望各位移民朋友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所在。

首先,雇主在已经雇佣员工之后,不可以无故检查或者报告员工的移民状态,也不可以威胁检查或者威胁报告员工的移民状态。相关法律是2013年通过的AB 263、AB 524、AB 666。

其次,针对联邦推行的免费E-verify项目,州里并不强制要求雇主参加。相关法律是2011年通过的AB 1236。

再次,2015年通过的AB 60允许非法移民获取特殊类别的驾照,且该驾照不得用于执法者检查确定驾照持有者的移民身份。

涉及到福利方面,加州在2015年通过法律SB 4允许MediCare覆盖到十九岁及以下的非法移民。联邦有明确规定MediCare只允许覆盖公民及绿卡持有者,但是目前没有听说有关于此法案的诉讼在进行中。

涉及到大学入学方面,加州大学系统的州内学费确定依据仅仅是在加州境内的居住情况,而不检查学生的移民身份。据统计,2009年UC系统2019位支付州内学费的学生当中,有大约600位左右是非法移民。但是由于现在大环境不查询学生的移民身份,所以并没有这方面的权威统计数据。

http://www.latimes.com/opinion/op-ed/la-oe-0624-ramakrishnan-state-citizenship-20150624-story.html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1/jun/06/news/sc-dc-0607-court-tuition-20110607

 

提案状态:

目前已经加州参议院通过,正在众议员讨论等待投票。

 

提案人:

Introduced by: Senator De Leon (D – 24th district)

Principal Coauthor:

Senator Atkins (D – 39th district)

Senator Beall (D – 15th district)

Senator Pan (D – 6th district)

Senator Wiener (D – 11th district)

Assembly member Bonta (D – 18th district)

Assembly member Chiu (D – 17th district)

Assembly member Cooper (D – 9th district)

Assembly member Gomez (D – 51st district)

Assembly member Levine (D – 10th district)

Assembly member Reyes (D – 47th district)

Assembly member Santiago (D– 53rd district)

 

圣地亚哥亚裔平权会立场:

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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